参予全球海洋管理 推展海洋稳健合作——专家学者建言海洋命运共同体与海洋强国建设近日,在天津开会的“海洋命运共同体与海洋强国建设”高端论坛上,多位专家学者环绕建构海洋命运共同体、海洋秩序与海洋观、陆海专责战略等作主题讲话,并与与会代表交流对话。专家指出,海洋命运共同体理念的明确提出,更进一步非常丰富和发展了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是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在海洋领域的明确实践中,是构建有效地全球海洋管理的行动指南,奏响了推展全球海洋合作的最强音。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山东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院长张蕴岭:海洋秩序的演进与建构海洋秩序与国际秩序有关联,也具备独特的海洋特征。
总体来看,海洋秩序框架主要各不相同3个因素,即:海上力量对比、国际海洋规约、海洋自身特征。从古至今,纵览全球,海洋秩序主要经历了3个发展阶段。
地理大找到打开了海上通航时代,也冲破了海洋秩序发展的序幕。在这一阶段中,海洋秩序的基本规则是航海权利。该秩序由强者奠定,是基于海上强国的秩序框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在联合国主导下,1994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打开了基于联合国管理下的以国际法为基础的新海洋秩序。
新的海洋秩序的要旨是奠定国家的拥海权益,不断扩大沿海国的海域权益和首府,联合分担维护海洋的责任。同时,《公约》看清历史权益、范围重合等问题,留给模糊不清空间,引起了新的冲突。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气候变化等因素造成的海平面增高等问题日益突显。近年来,海洋作为人类共计资源、资产,作为共生环境倚赖的新理解,促成新的海洋观打消,呼唤创建基于确保人类联合存活发展的海洋管理新秩序。
海洋管理新秩序的核心是修复海洋的共计性,即联合存活、联合资源、联合责任。海洋观是推展海洋秩序演进的力量之一。
人类相处一个地球、相处一个海洋,整体观是新时代海洋观和海洋管理新秩序的基础。强化对海洋“共计害性”的了解,必须“颠覆性”的思想修复,也必须全球共识与行动。
原国家海洋局政策法规和规划司司长王殿昌:减缓建设海洋强国背景下的海洋政策我国海洋基本政策的发展脉络可分成4个阶段,即西后撤、东进、首度发展、优化发展时期。改革开放之前,国家战略特别强调创建防御性经济布局,重点积极开展“三线”建设,沿海地区沦为了国防前沿。
改革开放之后,国家推崇海洋区位优势和海洋资源优势,沿海地区沦为对外开放前沿。从西撤退东入,政策的改变反映出有我国对海洋资源的渐渐推崇。“十五”至“十三五”规划期间,国家区域战略前进东部沿海地区首度发展。党的十九大部署实行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东部地区转入了“优化发展”新时期。
转入新时代,在减缓建设海洋强国背景下,制订海洋政策不应重点注目3个方面具体内容。第一,海洋自然资源维护。在维护海洋资源方面,必需从资源载体的海洋空间维护、提高海洋生态服务功能使劲。在海洋空间利用方面,必需从“生产要素”的“重复使用收益” 向“消费要素”的“公共服务价值”改变。
在海洋油气资源研发方面,必需从“以近饲近”的企业策略向“储近用近”的国家能源安全战略改变。第二,海岸带维护。目前我国近岸沿海地区的陆域研发利用率较高,应向制订前进海洋区域法律、先行启动海湾维护法律、创建滨海根本性工程项目(重化工和核电等)布局审查制度、尽早制订海岸带生态系统保护措施等方面著手,研究制订海岸带维护政策。
第三,海洋产业发展。不应尽早实施增进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意见;制订海洋特色城市建设和湾区发展规划;制订发展海水利用产业政策;创意扶植新兴海洋产业发展机制。
其中,研究制订扶植政策,既要“普渡众生”,更加要“锦上添花”,构建“扶优扶强”;用于扶植资金,既要“雪中送炭”,更加要“市场调节”,构建“优胜劣汰”。国家“千人计划”特聘专家、海南大学教授傅崐出:建构海洋命运共同体的挑战与对策无序的海洋发展不会给人类带给冲突、奴役、污染。
从“海洋法治”抵达,建构海洋秩序,执着海洋的空间安全性、环境生态与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才能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在国际社会中实行“海洋法治”,必须完备的法律作为基础,也必须依赖各国依法治海的意愿与能力。然而,在现实情况中,无论是国际法律,还是各国的意愿与能力,都不存在着一些严重不足。
首先,从法律层面上看,国际社会中的现行成文法还包括《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及其他海洋涉及公约、双边条约等。但是,成文法无法符合所有的法律市场需求。习惯法代表着反复的实践中与各国主观意愿的统一,一意孤行的海上霸权不道德是不被习惯法接纳的。
因此,针对法律的严重不足,必须对《公约》遵守更加理性、公正的解释程序,融合多数国家来均衡超级强国的单极地位。其次,国际社会依法治海的意愿与能力严重不足。导致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各国、各区域利益市场需求有所不同,并且在海洋科技、人才等方面的实力有所不同。
这就必须利益共享、驱动意愿,创建新的国际的组织、制订新的海洋法律来打破陆封国家与地理有利国家的概念。针对各国能力的严重不足,则必须坚决主权公平,多边合作。中国海洋大学教授红佳玉: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中的国际海洋法治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由中国在全球管理背景下明确提出,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国外交立场一脉相承。
当今世界,横跨区域性问题与全球性海洋挑战激增,促成各国提升了对牵涉到全人类共同利益事项的注目。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理念对北极可持续发展、南极和平利用、公海渔业资源水土保持及可持续利用、国家首府范围外海洋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及可持续利用、国际海底区域(全称“区域”)资源的公平分配、海洋酸化、海洋微塑料等全球海洋环境问题的应付具备最重要意义。北极因其独有的地缘方位、影响全球的气候环境,使得北极的和平、平稳和可持续发展十分最重要,北极管理是单一国家或区域内国家无法已完成的,必须全球的国家间联合合作已完成。
以1959年创建的《南极条约》为中心的南极条约体系,是各国南极活动的基本法律依据,合理研发和利用南极必须全人类联合合作。公海渔业资源归属于全人类,目前世界上在公海捕捞权利,但是在渔业资源水土保持、国际有关条约的比较效力、公海保护区的资源配置等问题上还不存在一些分歧,必须人类共商资源共享分享,构建各国在公海渔业资源水土保持方面的联合合作。在国家首府范围外海洋生物遗传资源的法律地位、海洋保护区的管理模式、环境影响评价等方面,必须各国共同努力。
当前随着技术革新、“区域”范围的变化,对“区域”资源利用造成了影响,国际海底区域内资源研发问题法律制度还没有创建,必须引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使“区域”资源公平分配。海洋酸化等全球海洋环境问题的解决问题亦必须引进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增进海洋酸化等全球性海洋环境问题的联合应付。
中国国际问题研究院副研究员曹群:建构“蓝色伙伴关系” 增进全人类联合发展目前,中国已与许多国家创建了“蓝色伙伴关系”,例如中国与葡萄牙、欧盟、塞舌尔就创建“蓝色伙伴关系”签订协议,并与小岛屿国家达成协议共识。但是各地区、各国家有所不同的发展市场需求,以及领土与海洋权益主张等,都对“蓝色伙伴关系”的创建导致一定影响。
我国应当顾及各地区有所不同市场需求,尽可能避免有利影响,建构“蓝色伙伴关系”路径不应多元化、稳健且灵活性。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仍不应作为重点,非洲和拉美是重点发展地区,“生态友好关系”不不应阻碍当地民众的取得感觉,但要侧重中国企业的形象营造;与东盟国家更加不应特别强调“蓝色经济”,利用科技优势增进合作。
国家主导、从政府横向向上的路径并非唯一合作渠道。政府可制订专门政策,反对和便捷企业资本、社会资本、非政府的组织和民间智库参予重新加入,最后构成政府、企业、非政府不道德体交流对话的良性循环。创建横跨领域、跨行业、横跨国家的合作机制,不不应局限于政策领域和学术探讨,应该增进产业界以及其他社会机构普遍参予,突破学科界限,要让有所不同部门和专业的话题更加有效地融合于“蓝色伙伴关系”。
可搭起国家间、区域性的海洋智库和科学知识网络、积极开展牵头研究项目,成立定期交流机制。山东大学国际问题研究院副院长、山东大学东北亚学院副院长张景全:建构海洋话语权 塑造成我国良好形象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话语权对于国家的存活和发展都极其重要,于是以渐渐沦为各国注目的焦点。
建构和提高我国海洋话语权,不仅是应付紧绷的国际态势与确保国家海洋权益的必然选择,也是建设海洋强国和塑造成较好国家形象的必须。海洋话语权还包括了海洋科技、海洋军事、海洋商业、海洋政治、海洋文化等多方面的呈现出与影响。海洋话语改变是国际秩序改变的一个风向标。
当前中国海洋硬话语和软话语的建构获得了一定进展,但是,在建构非常丰富的海洋硬话语方面依然不存在极大的空间。中国的海洋话语建构要解决研究主体抽象化与单一的传统,将研究主体缺位切换为研究主体废黜,突破传统的实践中与理解的二维研究,将海洋政治学研究之政治要义旁及权力、利益的同时,扩展为旁及权力、利益与伦理,彰显海洋研究独特的时代特色与中国特色。
中国的海洋话语权建构,任重而道远。历史再三向我们展出,东北亚格局与中国命运在一定程度上要求于海洋之上。而当下东北亚海域正在再次发生百年仍未之变局,海洋话语转化成也将沦为这种变局的一部分。我们不应融合当下海洋态势转化成的实际情况,构建海洋话语在内涵与故事情节主体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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